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昌平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昌平区建筑行业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昌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秉承求团结、重服务、讲诚信、促发展铸辉煌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方针政策;团结合法的建筑、开发等企业和热衷于为建筑、开发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人士,通过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技术合作、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编辑专业刊物等活动,引导会员积极走向市场,探讨改革之路,完善经营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发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政府完善建筑业管理,为不断壮大昌平区建设行业整体实力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协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落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提高规范化管理和运作水平。在参与所有社会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恪守各项诚信、廉政制度,践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承诺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住所昌平区鼓楼东街62号。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培训:开展业务培训,包括行业岗前、在岗、执业资格取得与晋升以及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素质创造平台条件;
(二)行业指导:研究、探讨建设行业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向企业提供相关指导;
(三)技术交流:加强同其他社会经济团体的联系,拓宽会员企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渠道,开展各类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信息交流:组织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刊物;
(五)法规宣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宣传建设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六)创优评优: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企业创优争先、文明诚信以及技术职称、岗位荣誉称号等检查评比活动
(七)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拓宽经营渠道,促进企业间在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推广名特优新高精尖产品与技术。
(八)协调服务: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了解会员企业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企业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有关法规,做好双向服务;协助政府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倡导职业道德,维护行业信誉;承办区政府、市建筑业联合会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凡具备以下条件、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合法单位、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屋开发、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房建科研、建安施工、建材产供、物业服务、房屋经纪等企业或单位;其他相关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持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议事原则:民主集中,充分酝酿,广泛协商,表决决议。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监事会
监事;
(三)决定聘任、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四)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要动议;
(七)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终止及其它事项;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聘任、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改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消;决定办公住所的变更;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及本协会管理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4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能,向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聘任、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改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消;决定办公住所的变更;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及本协会管理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崕鑽橢葜腭考嶽絞鳴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可聘任名誉会长。应聘名誉会长须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副秘书长名额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九)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
(十)监事长不得由会长、秘书长兼任。第三十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或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本协会工作规划、计划;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签署协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受会长委托代理会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本协会财务负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会员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约定和制度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趕渍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 2019 年 10 月 24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求团结、讲诚信、重服务、促发展、铸辉煌。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探讨企业改革之路,完善经营机制,提高效益,促进昌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乐华仕产业园9号楼